關于公布實施《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目錄(試行)》的公告
根據《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南寧市公安局會同南寧市交通運輸局制定完成了《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目錄(試行)》,為規范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安檢工作,現予發布,自2016年6月28日起實施。
特此公告。
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目錄(試行)
一、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
(一)槍支彈藥類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1.軍用槍:手槍、步槍、沖鋒槍、機槍、防暴槍等。
2.民用槍:氣槍、獵槍、運動槍、麻醉注射槍等。
3.其他槍支:樣品槍、道具槍、發令槍、仿真槍等。
4.彈藥:各類炮彈和子彈等。
(二)爆炸品類,包括:各類火藥、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、導火索等點火、起爆器材,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、煙火藥、引火線等物品及其仿制品。
(三)禁止器具類,包括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、雙刃、三棱尖刀、弩等和其他符合《管制刀具認定標準》的刀具。
除管制刀具外,將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、餐刀、屠宰刀、斧子等利器;警棍、催淚器、催淚槍、電擊器、電擊槍、射釘槍、防衛器等器具。
(四)易燃易爆物品類,包括:氫氣、一氧化碳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氣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質的)、液化石油氣、氧氣、水煤氣等易燃氣體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(香蕉水、硝基漆稀釋劑)、松香油等易燃液體;紅磷、閃光粉、固體酒精、賽璐珞等易燃固體;黃磷(白磷)、硝化纖維片、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質;金屬鉀、鈉、鋰、碳化鈣(電石)、鎂鋁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;過氧化鈉、過氧化鉀、過氧化鉛、過醋酸、雙氧水等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;氯酸鉀、高氯酸鉀等各類易制爆化學品。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。
(五)毒害品類,包括: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中標注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,農業部公告(第199號)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。
(六)腐蝕性物品類,包括:鹽酸、氫氧化鈉、氫氧化鉀、硫酸、硝酸、蓄電池(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堿液的)等具有可燃、助燃特性的腐蝕性物品。
(七)放射性物品類:《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》中規定的核材料、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。
(八)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,包括: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,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》規定的醫療廢物,《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》規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。
(九)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、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。
(十)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、運輸的物品。
二、乘坐城市軌道交通限制攜帶物品目錄
種類 | 品名 | 限帶數量 | 備注 | |
民用生活生產工具 | 鋰電池 | 鋰含量不超過2克,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超過100Wh(瓦特小時) |
| |
水果刀、工藝刀、工具刀等 | 單品限量1把(件),累計限量不超過3把(件) | 僅限攜帶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的刀品(須包裝完好或經刀刃內藏、包纏緊密的防護、登記措施) | ||
錘子、鋼(鐵)銼、鐵棍等金屬工具器具 | 鐵棍總長25厘米以上的(須包裝完好或經必要的防護、登記措施) | |||
球棒、木棍等木質棍裝物品 | 長50厘米—160厘米,直徑6厘米以上的(須包裝完好或經必要的防護、登記措施) | |||
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 | 白酒(50度以上) | 不超過2公斤 | 包裝完好的 | |
摩絲、發膠、染發劑、冷燙精、指甲油、光亮劑、衣領凈 | 單品不超過700毫升 | 累計攜帶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 | 物品帶有易燃標識的 | |
香水(毫升) | 單品不超過120毫升 | |||
衛生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 | 單品不超過700毫升 | |||
打火機 | 不超過2支 |
| 可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 | |
安全火柴 | 不超過2小盒 |
|
|